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民初413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486189076W。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告: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人工码913415007316837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486189041A。法定代表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被告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