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3392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竺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竺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