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2088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米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1FGHXL,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百合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9KFM8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司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阳,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萍,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无锡米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米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米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