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12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36幢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企,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合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085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合公司申请称:依法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085号裁决。事实与理由:涉案**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申请予以撤销。
**企辩称,同意**裁决,不认可光合公司的申请,本案不具备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
经审查查明:**企向朝阳**委申请**,要求光合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600元;2.支付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13日未休年假工资7532.69元。朝阳**委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085号裁决书,裁决:一、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四千六百元;二、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企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八百四十五元九角八分;三、驳回**企的其他**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裁决案件,应当审查**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光合公司主张撤销涉案**裁决的事由系认为**企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光合公司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以及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情况,均属用人单位应予掌握并举证的事项范围,而非劳动者隐瞒的证据内容,光合公司未能在**期间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朝阳**委根据举证情况,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年休假事宜进行事实认定,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作出涉案**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光合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事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光合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085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