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056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振兴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之父),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振兴社区。
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临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女,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女,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9年4月25日至7月2日期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2.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48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2000元;4.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3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我入职光合公司,担任动画设计职位,月基本工资9900元,合同期3年,到期后没有续签。光合公司克扣我的绩效工资。我每年有5天年假,共有15天年假未休。光合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违法。故诉至法院。
光合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4日到期,后面未续签的双倍工资我公司在离职时已支付给***,差额部分也已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给***。关于年休假工资,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我公司已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了年假工资。2019年,***休了5天年假。2016年至2018年的休假记录已丢失。2018年前的未休年假已过时效。***自己离职,不存在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的岗位不存在绩效工资。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4月25日,***入职光合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9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动画师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
***2019年6月工资单显示***基础工资9900元、其他补发16727.59元。光合公司主张16727.59元系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主张16727.59元系绩效工资。
***主张光合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光合公司主张***主动离职;光合公司提交1.QQ聊天记录,显示喵籽问“听说你要离职”,***答“是的,昨天和呆呆说了”,喵籽问“那你是找到新工作了吗”,***答“是的”;2.***签名的离职证明,内容为“***于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2日在我公司工作,该员工于2019年7月2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劳动纠纷”。
***主张光合公司欠发其绩效工资,但就其主张未举证。
***主张其有15天年假未休。光合公司提交的休假审批记录,显示***2019年2月2日、3月25日、4月28日、5月15日、5月31日休年假。
***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合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2584号裁决书裁决:1.光合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4551.72元;2.光合公司支付***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03.44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光合公司于仲裁裁决后已向***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光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其所述未举证,且光合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明确表示系其本人申请离职,另***签字认可的离职证明也明确载明系***自己离职;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要求光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光合公司欠发其绩效工资,但就其主张未举证;***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光合公司提交的休假审批记录显示***2019年的年假已休,***要求光合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已过仲裁时效,***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的未休年假,光合公司已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光合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光合公司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531.03元(9900元×2+9900元÷21.75×6)。光合公司已向***支付的16727.59元,应予以扣除。***关于光合公司已支付的16727.59元为绩效工资的主张,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二○一八年未休年假工资4551.72元(已执行)。
二、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九年七月二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03.44元(已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