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9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临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依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