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7465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对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初0491民初4746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491民初4746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2页“并在被告**经营的“壹品教育”拼多多店铺销售涉案课程进行网络传播”补正为“并在被告**经营的“启蒙资料”拼多多店铺销售涉案课程进行网络传播”。
审判员 封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