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627号
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临风,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北京市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0000239471号关于第25729306号“洋葱学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2月15日。
开庭时间:2019年3月12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5729306号“洋葱学习”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7543101号“洋葱直播”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已有与诉争商标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三、目前原告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引证商标转让事宜。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5729306。
3.申请日期:2017年8月7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教育信息;培训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543101。
3.申请日期:2015年7月29日。
4.专有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未转让。诉争商标为中文“洋葱学习”,引证商标为中文“洋葱直播”,两者在文字构成上均包含中文“洋葱”,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对于这种“个案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二是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引证商标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因此,坚持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是对商标审查标准的破坏,而恰恰是遵循商标审查标准的体现。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宁 勃
人民陪审员  毛艾越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郝 倩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