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29295号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07—K。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临风。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伊 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锦琛
书记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