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女,瑶族,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422X。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居民身份证:×××0013。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