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3民初234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原告:***,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原告:***,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97830Q,经营场所: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8层07、08、0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