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3民初3952号
原告:惠东县虹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661516020X),住所惠东县平山建设路4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978300),地址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8层07、08、09号。
负责人:***。
原告惠东县虹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东县虹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惠东县虹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