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15119号
原告:惠州市人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09659925,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永安街35栋1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97830Q,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8层07、08、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人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人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人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人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