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致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生产厂**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88271A。
法定代表人:李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2651172W。
负责人:邱宝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荣,男,该公司监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汉卿,男,该公司监事部业务主管。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10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截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尚欠原告山东致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51468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10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逾期偿付上述款项,原告山东致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514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山东致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汇报,公司于2017年6月停产,停产后,公司无经营收入且欠有大量外债,现公司等待协调该工业区搬迁改造,获取资金后清偿债务。
2.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因余额较少未予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调查得知,**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外欠有大量债务,其作为被执行人有大量案件未获清偿。
因**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邱宝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2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1468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