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破申91号
申请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