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1802号
原告: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