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668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裕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裕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封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