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6154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利凌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裕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建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利凌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裕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利凌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裕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建平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