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81民初4896号
申请人:某某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申请人: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高铁新城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某某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诉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98227.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98227.76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