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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91民初7870号 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6.5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