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卧某节能有限公司、南京康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942号 申请人:卧某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康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卧某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康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卧某节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康某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89827.85元的财产。申请人卧某节能有限公司对其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卧某节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康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9827.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69元,由卧某节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