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68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1号。
法定代表人:梁云。
被告: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
被告:南京正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七里村村民委员会院内390号。
法定代表人:徐政东。
原告***诉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正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