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02执3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865097,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对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7000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7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保全费1908元,合计464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自行缴纳执行费3975元。 二、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执行过程中,从保全的账户中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5914.36元。 2.2022年8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星商厦705室、707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上均设有案外人抵押权,首查封法院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函。 3.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款项69995元。 以上款项合计119884.3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975元,余款115909.36元案外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准予其参与分配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双方无争议2800元已转为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对案外人***、***的债权,且已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与案外人***、***核实后,已分别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及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需支付时向法院支付,请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如执行到款项,将对应款项汇入本院账户。 三、2022年9月14日,至被××人户籍地××区节制闸新村,该处现已拆迁,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述拆迁安置的系外滩小区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掉。经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9)南通市不动产权第0026528、0026529号外滩花苑18幢1802室、B102室、阁楼02室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该不动产已被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执493号于2022年1月15日拍卖,该案已于2022年3月2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2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397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及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保险、存款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完毕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