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南通三立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1民初931号
原告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立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文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立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旭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