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破申1号

申请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杨炜桃,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3月29日,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知了**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并未资不抵债且对外享有高达4亿的债权,请求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超越公司废物处置费3296026元及违约金。

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超越公司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3亿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炜桃。目前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累计约60余件,申请标的过亿,除极个别因申请撤诉而终结外,其余均以查封房产、车辆无法立即变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超越公司系被申请人**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至今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超越公司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唐运武

审判员  毕善林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凤

书记员何秋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