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利合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104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9280463-1。
法定代表人:高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利合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2769-7。
法定代表人:王运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利合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利合革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暂无存款,至今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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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许荣俊
审 判 员 : 王 红
审 判 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