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2804631N。
法定代表人:高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阳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杨伟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顾 陶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