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191号
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艳,女。
被告:北京航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全毅。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订单》中约定发运地址为福建省、四川省项目所在地,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