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2231号
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园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马敏生,总经理。
被告:科兰建筑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宋燕。
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兰建筑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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