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897号
原告:宁夏华林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95051370P。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宁夏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盐池县宇联石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099528349P。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华林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盐池县宇联石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