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琅执字第00005-1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恒盛供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匡北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61526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仁爱医,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1457-3。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受理海门市恒盛供氧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市仁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仁爱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仁爱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仁爱医院存款1940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