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

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012号 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楠姆庙。 诉讼代表人:***,。 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