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
原告***诉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46000元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帅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