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07民初5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