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

启东市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25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3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瑜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