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民辖终744号
上诉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2012年1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高炉喷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2012年1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高炉喷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和《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450×2立方米高炉喷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原审卷宗中被上诉人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城、凯恒喷煤工程决算单”显示,上述两份合同经决算被上诉人尚有工程款146440.14元未向上诉人支付,与上诉人起诉数额相吻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工程款系凯恒或宁城工程单独所欠,故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应一并审理。《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高炉喷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