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07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11×××47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45×××64的账户、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0626001101000009369的账户、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206267401201000027972的账户。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经达成调解合议,且已履行完毕,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11×××47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45×××64的账户、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0626001101000009369的账户、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206267401201000027972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