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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64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倪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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