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3722号
原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0元,被告负担500元。
审判员*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