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5966号
原告: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28-114。
法定代表人:朱丰永,总经理。
被告:浩群(天津)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610室-2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浩群(天津)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故原告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原告607.5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