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6780号 原告:某(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某(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