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7724号 原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2025年4月30日,原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