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某某、张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6977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