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6976号
原告:张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2。
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某某。
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1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