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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1、张某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6976号 原告:张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2。 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某某。 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1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