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923民初4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工业园区3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江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22720.01元、图纸保证金50000元、检测费用(含桩基检测等)101700元、资金占用利息110168.97元,共计684588.9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2日,以货款574420.01元为基数,从停工之日2021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0元(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3倍);3.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1年7月7日。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某某项目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某某除尘项目,合同工期为122日历天,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工程包括所有烟气脱硫装置内的全部土建工程等。合同价款,土建内容:按实结算。工程进度款按每个单项工程单月的实际工程进度以75%的比例支付;土建工程移交后付至已审核确认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的85%;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及168性能考核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2021年5月25日,案涉工程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被迫暂停。截止停工之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总价1322720.01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850000元,剩余472720.01元(含图纸保证金50000元)和检测费用(含桩基检测等)101700元未付。此后原告一致向被告索要欠付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履约保证3倍的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南某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2720.01元及资金占有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回图纸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的诉请条件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含桩基检测等)1017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6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施工产生的水、电费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南某某公司承建了案外人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脱硫脱硝除尘项目。 2021年3月9日,江苏新世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江南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四川某某项目土建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四川某某化工脱硫脱硝除尘项目2.工程地点: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3.工程内容: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有烟气脱硫装置、脱硝反应器、布袋除尘器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含地基处理、坑基支护,大型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包含装置内拆除及移位利旧土建工程。房屋建筑中的水、电、暖安装包含在土建承包范围内。二、工程承包范围1.甲方委托的土建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含坑基支护,大型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包含装置内拆除及移位利旧土建工程。2.房屋建筑中的水、电、暖安装包含在土建承包范围内。3.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土建工程4.不在乙方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如下:(1)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除建筑物的疏散通道的楼梯、栏杆);(2)地沟、地坑、围堰防腐工程。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122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北方冬歇期),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具体工期按项目部要求工期执行。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甲方书面通知或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设计图纸、技术协议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甲方相关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要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全部知悉并同意上述文件的规定和内容。五、合同价格(一)合同价款1.结算单价(1)土建内容:按实结算。(2)对于乙方采购范围的主材或甲方委托采购的主材,材料价格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按前80%月份数的平均值记取),工程所在地无信息价的,按工程所在地方省的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结算时根据甲、乙双方共同询价后最低价加10%进行计价。(3)新建工程按甲方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不含甲方认价主材)下浮6%后进行结算,拆除工程按甲方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不含甲方认价主材)下浮10%后进行结算,所确定的下浮率在合同实施期间内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4)施工区域内(以装置红线为界)临时水、电(管道、线路)由乙方单位施工、装表计价,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的单价按照建设单位给定的价格执行;若水、电费用有一项无法计量的,则水电费用按照工程结算总价(乙供主材除外)的3%扣除;(5)其零星用工:焊工300元/工日,技术工种240元/工日,辅助工种150元/工日,不计取任何费用;(6)单个签证中单项内容不超过伍仟元的不予签证;(7)计价方式不因工程地方差异而变化;(8)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只计取人员重复进出场的路费;(9)工程量确认: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甲方认可;(10)地下拆除部分的签证由乙方负责办理,结算原则按照与业主结算价下浮3%进行结算。(二)价款支付1.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按每个单项工程单月的实际工程进度以75%的比例支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申请进度款时需要提供履约保函及安全保证金、图纸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缴纳证明,未提供保函及保证金缴纳证明的从第一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发票或缴纳保证金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经项目部和甲方公司职能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程进度款报审,甲方当月不再受理该项进度报审,推迟到下月进行办理。(2)乙方提供的进度款申请资料……(3)乙方收到甲方进度款后,应优先支付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并于收到进度款10天内将经领用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给甲方。否则,甲方将暂停下个月的进度款审批。因乙方拖欠施工工人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业主处罚或者其他全部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甲方均有权自应付工程施工款项中予以扣除。(4)乙方应保证进度款使用计划合理,实行专款专用,满足项目需要,不得将特定项目的进度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进度款使用的合理性。(5)所有处罚的罚金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乙方。其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方面的罚金每月进行一次累计,在审批月度进度款中扣减;安全文明的罚金必须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即罚即付,如逾期不付,则在当月工程款中双倍扣除。2.土建工程移交后付至已审核确认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的85%。3.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及168性能考核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4.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无息退还质保金,质保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为20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施工及相关变更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按期竣工,并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十七、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扣除乙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业主方因此向甲方主张的损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2021年4月25日,原告当月完成了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脱硝除尘及脱硝项目工作,产值为596280.11元,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75%)为447210.08元,并制作了《2021年3月份进度工程量确认单》和《工程款报审表》提交被告报审,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在《2021年3月份进度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在《工程款报审表》上作出“同意报审”的意见。 2021年5月10日,原告委托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催化装置烟气脱硝除尘脱硝项目》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原告于同年5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发送了《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催化装置烟气脱硝除尘及脱硝项目钻孔桩检测费用明细表》,***收到后向公司提起了审批流程。同年6月26日,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99),产生检测费101700元,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了检测费。 202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关于四川某某项目暂停施工联系单》,载明: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催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及脱硝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未能及时支付我司,导致资金恶化后续工作被迫暂停,特联系单通知贵司,针对该项目暂停施工待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后再行复工。接收人为曹某。后被告再未通知原告复工。 2021年5月30日,原告当月完成了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催化装置烟气装置脱硝除尘及脱硝项目钻孔桩工作,产值为726439.90元,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75%)为544829.93元,并制作了《2020年5月份(实为2021年)进度工程量确认单》和《工程款报审表》提交被告报审,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在《2020年5月份进度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在《工程款报审表》上作出“同意报审”的意见。 2021年10月8日,原告根据被告对2021年4月和5月提交的《工程款报审表》作出的报审金额533744.88元和589138.27元,分别开具了两张与报审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履约保证金扣除说明》,载明:由我公司承建的《四川某某化工脱硫脱硝除尘项目》,该项目各项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安全保证金50000元、图纸保证金5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100000元)共计肆拾万元。现申请从2021年4月及2021年5月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 2021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202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162.36元;2022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2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288.32元,合计支付工程款904450.68元。 工程停工后,原告未再进行施工,双方亦未作最终结算,对原告施工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双方均未作统计。 另查明,2024年7月3日,江苏新世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江南某某公司。 还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脱硫除尘及脱硝项目拆除及灌注桩工程造价汇总表》中载明:拆除工程预算造价807155.44元,下浮10%,最终价格726439.90元;桩基工程预算造价634340.54元,下浮6%,最终价格596280.11元。原告在庭后提交的《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脱硫除尘及脱硝项目拆除及灌注桩工程造价汇总表》中载明:拆除工程预算造价662533.50元,下浮10%,最终价格596280.11元;桩基工程预算造价772808.40元,下浮6%,最终价格726439.9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四川某某项目土建工程合同书》《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原始记录表》《工程款报审表》《关于四川某某项目暂停施工联系单》《履约保证金扣除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光盘、微信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川某某项目土建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2720.01元、图纸保证金50000元、检测费用(含桩基检测等)10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2720.01元、图纸保证金50000元、检测费用(含桩基检测等)10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对于应支付工程款问题,原告认为其总产值为1322720.01元,被告已支付850000元,下欠工程款为472720.01元(含图纸保证金50000元)。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21年4月报审的金额为596280.11元,2021年5月报审的金额为726439.90元,合计1322720.01元。针对这两项报审的金额是否为下浮后的金额,法庭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证据。根据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对比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两者明显存在矛盾。结合被告提供的《分包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报审表》及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证明2021年4月报审后的金额为533744.88元,2021年5月报审后的金额为589138.27元,合计1122883.15元。故对原告认为产值1322720.01元为下浮后的金额,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均认可已支付金额为904450.68元,故下欠工程款金额为218432.47元(含图纸保证金50000元)。 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纸质图纸交与了原告,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纸质图纸、否则不退还图纸保证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不能从下欠工程款中扣留图纸保证金50000元。 对于桩基检测费用101700元的问题,此费用在合同中虽无明确约定,但原告就该费用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项目负责人***作了申报,***也提起了审批流程,故应向原告进行支付。 对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问题,因双方至今未最终结算,不能确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从而不能确定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2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于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因双方无合同约定,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被告提到应扣除原告施工产生的水电费33686.49元的问题,鉴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为避免诉累,本院将此费用一并纳入处理。因双方均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实际产生水电费数额,依据《合同书》中的约定,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扣除。被告主张以其报审后的总金额1122883.15元为依据进行扣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的问题。在《合同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是乙方即原告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倍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并未规定甲方即被告违约应承担此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286445.98元(含图纸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为286445.98元基数,从2024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1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64元,由被告江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