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工业园区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634911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第三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