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工业园区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634911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第三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