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480号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建材工业园区1号(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