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50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2697861694F,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建材工业园区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住所地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工商注册地址,租住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道德信路339号奥园养生广场商业二期福愉东路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8753594.84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22728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9日,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盐城优山美地花园二期项目与原告签订《盐城优山美地二期项目混凝土购销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混凝土,并对购买混凝土的质量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9月7日开始依约交付材料,截至起诉之日共计产生货款8753594.84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3039917.15元,剩余大量应付货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认为,被告不仅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应付货款,还应向原告支付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及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且明确写明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道德信路339号奥园养生广场商业二期福愉东路51号5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注明的签约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甲方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道德信路339号奥园养生广场商业二期福愉东路51号5楼;合同第10.5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由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也明确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道德信路339号奥园养生广场商业二期福愉东路51号5楼,合同同时载明签订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