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宇通典当有限公司、镇江昱元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273号之一 原告:江苏宇通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2997564X,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17号蔚蓝水岸花园9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昱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YKUUQ4T,住所地在镇江市润州***桥路与矿机路交叉口上悦诗苑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在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7861694F,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润沾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2116281XF,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坝村三组(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昱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润沾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宇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宇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