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443号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西湖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90HD7A。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经济开发区104国道路西前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NEM0N8A。
法定代表人:武怀星,经理。
被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蓼河上游南西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J4681J。
法定代表人:靳黎黎,经理。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洪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海霞